1、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罚由来已久,但在处罚的依据、原则问题上理论界有很大争议。
2、第二,在犯罪未遂案件中,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不同。
3、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4、完成形态即为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
5、着手实行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节点。
6、作为故意犯罪,牵连犯也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多种犯罪停止形态。
7、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均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故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8、对于数额加重犯而言,作为行为犯的数额加重犯和作为结果犯的数额加重犯都存在犯罪未遂,并应当定罪处罚。
9、不能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只是将不能犯简单地归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并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10、根据我国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的特点,数额犯和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